隆安合肥刑事律师团队 夏亚东律师的主页 合肥有名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官方网站! 优秀律师 | 好律师
网站首页   |   刑辩团队   |   刑事动态     |   律师风采   |   法律案例   |   客户留言     |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刑事动态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研究
日期:2020年5月30日 浏览[137]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研究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研究】家庭教育依然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的关键 ——由建议全面禁止未成年人网游热议引发的思考 

作者:刘硕(安徽大学法学院2019级本科生·刑事政务方向) 

指导、修改:刘焱(讲师,刑事律师·北京隆安(合肥)律师事务所行江律师团队,安徽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一、从对网络游戏的讨伐反映出当前对未成年人教育可能存在思维误区

      今年两会期间,有人大代表认为“网络游戏致使学业荒废,导致家庭破裂、引发社会矛盾的案例层出不穷。”并建议“网络游戏应该对未成年人全面禁止。通过人脸识别禁止未成年人登录。”[1]“建议禁止未成年人网游”的话题冲上了微博热搜,引起热烈讨论。随后在南方都市报的采访中该位代表予以了补充,“我完整的建议,是考虑能否尽快推动游戏分级制、严格实现强制人脸识别登录,如果这两项举措无法出台,那只能选择全面禁止未成年人玩网游。”[2]

      这位代表的本意应该是希望从网络维度加强和落实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但不可否认的是,近年来有不少家长将教育失败的综合原因单一化为对网络游戏的声讨。在大家的热议中,我们看到不少家长认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主要是由于网络的负面影响,在注意力被聚焦于网络问题的同时,并没有反思家庭教育自身的问题,存在思维误区。

      诚然,网络负面影响不可小觑,但其并非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原因。在当下,父母们如果不能充分反思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而只寄希望于通过强行将未成年人与网络割裂开来实现一劳永逸,这是不现实的,始于“爱”的初衷,却可能陷入与时代发展相违背的矛盾境地。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依靠“断网”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那么,应当如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呢?


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还是重在家庭教育

1、社会化失败是犯罪人格产生的重要原因  

      社会化是指一个人从出生的自然人到能够按社会规范行事的“社会人”的过程。参考我国犯罪心理学者李玫瑾教授的论述,可以将犯罪人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反社会人格犯罪人。对这类人即使施加严厉的刑罚可能也并不会使他们畏惧,甚至感到后悔的往往也只是导致他们被抓的纰漏。一旦形成反社会人格,将是社会化失败的最差结果。第二类是犯罪人格犯罪人,这类犯罪人在社会化的过程中遭遇障碍,为对抗障碍经历不择手段的方式(缺乏正确引导)逐步犯罪化,但尚未形成反社会人格。第三类是由心理障碍引发的犯罪。心理障碍犯罪人大多“执着于过去的某点,一般是挫折或失败,难以摆脱,有时会发生不择手段的“弥补”行为,典型案例如2004年云南大学马加爵案。[3]不能正确处理、调整心理障碍,同样是一种社会化不成功的表现。而未成年人社会化的过程最主要的依赖就是家庭教育。


2、两种不当的家庭教育形式易导致未成年人社会化失败

      美国心理学家阿尔伯特·班杜拉认为,儿童社会行为的习得主要是通过观察、模仿现实生活中重要人物的行为来完成。而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最重要的人物自然是监护人,因而家庭教育是重中之重。从家庭教育角度,易导致未成年人犯罪人格的形成大致分为两种教育形式,一种为“匮乏性抚养”导致的犯罪人格,匮乏性抚养主要指无情感和关爱的抚养,有的伴随持续性的冷嘲热讽、暴力打压,极端的体现为家暴。在这种环境下,弱小的未成年人不得不挣扎着自我生存,只能“不择手段”,逐渐在冷漠、恶劣的环境中形成某种对抗习惯。

图片

(图为《我们与恶的距离》剧照((粤)剧审网字2019第0030号),图片来源豆瓣电影)

      另一种为“溺爱性抚养”导致的缺陷人格,无原则和放纵的溺爱抚养使未成年人长期处于一种以自我为中心的状态,忽视约束其需求和行为的社会规则和道德规范。[5]该种情形在日常生活中多表现为“慈母”多败儿(这里的慈母特指宠溺、纵容孩子的母亲,而非慈爱的母亲。一般多表现为母亲对男孩的宠溺),当前情况下也存在不少“隔代抚养隔代亲”现象(除留守儿童问题之外,当前有一些父母生育子女后,为继续享受生活或者出于工作繁忙(并非外出务工),将子女托付给老人抚养,有的甚至一周乃至数周见上一面)不少老人在当年教育自己子女的时候,未必不是“拳脚相加”,但在教育孙子女的时候,却相当纵容,这一巨大反差容易产生“溺爱性抚养”问题。


三、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家庭教育仍需加强

1、重视两种错误教育方式,既不缺席、伤害也不溺爱

      在“匮乏性抚养”的家庭关系中,未成年人往往做出叛逆、不良行为以吸引家长注意力,或者报复家长的冷漠、伤害。在“溺爱性抚养”的家庭关系中,未成年人对他人往往缺乏同理心,而同理心是阻却犯罪的重要因素,因为“利己情感往往产生犯罪,利他情感往往阻止犯罪。”


2、家长应关注并积极介入未成年人心理问题

      时代的节奏越来越快,学习生活中避免不了你追我赶,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如果家长没能进行适当鼓励,而是一味的打击或者施压,处处挑毛病、吹毛求疵、冷嘲热讽,孩子往往会丧失自信,变得厌学甚至成为“问题少年”。如果平时能够多沟通、多鼓励,事态就可能会有不同的走向。家长也应该根据孩子的性格调整教育方式,比如外向型和内向型的孩子虽然性格不同,但都应该获得尊重,在沟通、陪伴、家庭活动等方面,应该采取不同的相处和期待方式。当然,在当今内卷化的社会压力下,最考验家长的往往不是方法而是耐心。


3、立法仍需加强对家庭教育的落实             

      2020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学校、公安机关可以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给予一定措施,如予以训导,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服务活动,接受心理干预,定期报告活动情况,接受社会观护等。但对家长,法律主要只规定了“管教”、“督促”,然而正是由于家长的缺位才导致了“问题少年”的出现,一些家长没有时间管教,或者“不会”、“不愿”管教,因此笔者认为相关法律应进一步补充和落实对问题少年的家长的惩处,如落实该法第61条规定的“责令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细化强制参加课程、培训甚至考试的方案,对无视规定的,增设罚款、社会服务等行政处罚。

      我们常说“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但反之,“可恨之人往往也有可怜之处”。社会在发展,但家庭教育方式是否在同时进步难以保证,这不仅仅是个人家庭的问题,也同时是社会面临的问题。诚然,并非每一个处在恶劣环境中的少年都会走向犯罪,罪与非罪的差别最终在于人们能否克服自身局限,但是当他们在日常生活中遭受不良的家庭教育时,如果社会能对家长提前教育,有所威慑,或者能及时发现和干预,通过改变家长而改善未成年人的教育处境,结果会不会有所不同?家庭教育不能再被继续淡视,毕竟“少年们是无法独立长大的”。


感谢阅读,欢迎商讨刑事辩护咨询热线:13866689521(微信同号),联系人:夏亚东律师、刘焱律师

参考文献

[1]徐吉鹏:《两会青年声|李君代表:应全面禁止网络游戏对未成年人开放,严控直播打赏》,《中国青年杂志》2022年3月10日。

[2]宋承翰、王玮《建议禁止未成年人网游登上热搜,人大代表李君:不要断章取义》,《南方都市报》2022年3月10日,https://m.mp.oeeee.com/a/BAAFRD000020220309659223.html.

[3]参见李玫瑾:《犯罪心理研究在犯罪防控体系中的价值》,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

[4]参见李玫瑾,董海:《犯罪人格的界定与实证研究》,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5]李玫瑾:《构建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与犯罪预防》,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3期。


  打印 | 收藏 | 关闭
 
 
合肥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版权所有  HemHe.com 皖ICP备14009985号-1联网备案号:34010402703499  电话:13866689521(微信同号)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华地金融中心A座2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