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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研究】分析:刑事合规:是为了放过企 业还是放过企业家?
日期:2022年5月9日 浏览[133]

作者:刘焱,讲师,北京隆安(合肥)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安徽省律协第十届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在全国性人文社科、法学、教育学期刊、青少年法制指导性刊物上发表刑事法学术论文30余篇,出版治安管理法学著作2部。研究方向:犯罪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刑法学者刘艳红教授在《中国刑事法杂志》2022年第1期发表《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的刑法教义学根基》一文,文中提出刑事合规制度究竟是为了放过企业还是放过企业家的问题,指出理论界普遍认可“放过企业,严惩责任人”是合规不起诉的基本要求,合规不起诉制度应当只针对企业,而非涉案企业家。[1]笔者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分别于2021年6月、12月发布,共两批十件指导案例)统计,[2]可以看出,在试点过程中,企业家被放过是普遍现象。




       这反映出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问题可能存在不同观点。笔者赞成刑事合规制度重在放过企业,对企业家可以酌情从宽。但如果两者同时放过,可能不尽合理。


1、企业家和企业是什么关系?


      现代企业治理的基本精神是个人与企业的适度分离。这是现代社会大力推行股份制企业,不断发展完善公司法律制度的应有之义,是为了企业能够长远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而进行的制度构建,个人与企业的深度捆绑会造成企业对个人的高度依赖,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个人与企业的分离决定了两者也是可以分离担责的。


2、为什么不能一并放过企业家?


       如果既放过企业,又放过企业家,那么之前犯罪已经造成的社会危害谁来承担?企业和企业家都免追刑责了,没有人承担犯罪责任,这难以充分实现刑法的两个基本原则,一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出现有罪、有责、却没有罚的局面。二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同样是污染环境、侵犯知识产权、涉税、走私犯罪等,个人犯罪就要被处罚,为企业犯罪就大幅增加了整改后免追刑责的机率,两者虽有情节差异,但造成的社会危害是一致的,这种区别对待,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3、涉案企业家普遍“犯罪情节轻微”?


      在对企业家不起诉的案件中,采用的一般是《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的酌定不起诉(或称相对不起诉),该条款规定的是“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那么进行刑事合规整改的企业,责任人普遍都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我们看到实践中很少有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属于“犯罪情节轻微”,进而法院按照《刑法》第37条之规定免予刑事处罚(《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予以训诫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可是当涉及企业犯罪案件且适用刑事合规整改时,犯罪情节轻微就普遍出现,这一现象究竟是基于司法机关对企业犯罪采取积极治理“打小打微”而产生,还是为促进刑事合规整改的适用而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犯罪情节轻微”的评价标准?还值得考量。


4、企业家和企业都不担责,会产生怎样的效果?


    (1)可能会加深企业家与企业深度捆绑现象,给人感觉不能对企业家定罪量刑,否则即使放过了涉案企业,也产生不了实质作用(通常表述为“如果公司管理人员被刑拘、判刑,对公司发展将造成重大影响”)。这不利于深化我国现代企业治理。

    (2)可能会让群众产生企业犯罪被处罚可能性相对小,案发后还有补救机会,不见得有人会被处罚的观念。进而可能衍生出企业犯罪双重刑事减免权(既减免企业又减免企业家)。

    (3)少数企业家的侥幸心理可能会增大,一旦事发,有补救的机会,可以通过与企业捆绑提高摆脱刑责的机率。

    (4)司法机关可能在凸显市场监管、帮扶企业角色的同时,弱化了对企业犯罪的犯罪打击震慑。


       综上,笔者认为刑事合规制度将来的发展可能还是重点应放在“放过企业而不是企业家”,企业家在案发后的表现可以作为从宽处理的因素,但如果直接和企业一起被捆绑不起诉,导致企业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无人担责,那可能是对犯罪责任者有些过度宽容了。设计和执行刑事合规制度的初衷是为了防止因少数企业家的违法犯罪决策而毁了企业,伤及企业员工和社会经济持续发展,但实践中可能存在少数企业家和企业深度捆绑,不放过企业家这个企业也难以继续生存发展的现实情况,还可能存在企业家在违法犯罪决策上主要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或缺乏相关违法性认识(警惕),为企业经营发展“非恶意”地违法犯罪,令办案人员感到“有情可原”,这就提出了两点下一步工作的需要:

       一是深化现代企业治理,促使企业建立可持续发展模式,降低企业家作为人的不可预测性的对企业可能产生的致命风险。

       二是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进一步前移。刑事风险是企业最大的经营风险之一,我们要构建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常态化建设,对于缺乏建设的,应由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督察整改,通过合规制度建设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同时也为对企业犯罪后依法追究个人责任奠定基础,即经过合规建设,企业家再以自己是搞企业的不是搞法律的,不了解相关事项的违法性等作为辩解,就不能作为出罪的借口了。

       刑事合规制度建设在我国刚刚兴起,通过不断完善,其将会给企业依法经营,促进我国经济建设更加健康向好,形成坚强的制度保障。


感谢阅读,欢迎商讨刑事辩护咨询热线:13866689521(微信同号),联系人:夏亚东律师、刘焱律师


参考文献:

[1]刘艳红:《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的刑法教义学根基》,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2年第1期。

[2]《最高检发布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发布日期2021年6月3日;《最高检发布第二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发布日期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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