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能会加深企业家与企业深度捆绑现象,给人感觉不能对企业家定罪量刑,否则即使放过了涉案企业,也产生不了实质作用(通常表述为“如果公司管理人员被刑拘、判刑,对公司发展将造成重大影响”)。这不利于深化我国现代企业治理。
(2)可能会让群众产生企业犯罪被处罚可能性相对小,案发后还有补救机会,不见得有人会被处罚的观念。进而可能衍生出企业犯罪双重刑事减免权(既减免企业又减免企业家)。
(3)少数企业家的侥幸心理可能会增大,一旦事发,有补救的机会,可以通过与企业捆绑提高摆脱刑责的机率。
(4)司法机关可能在凸显市场监管、帮扶企业角色的同时,弱化了对企业犯罪的犯罪打击震慑。
综上,笔者认为刑事合规制度将来的发展可能还是重点应放在“放过企业而不是企业家”,企业家在案发后的表现可以作为从宽处理的因素,但如果直接和企业一起被捆绑不起诉,导致企业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无人担责,那可能是对犯罪责任者有些过度宽容了。设计和执行刑事合规制度的初衷是为了防止因少数企业家的违法犯罪决策而毁了企业,伤及企业员工和社会经济持续发展,但实践中可能存在少数企业家和企业深度捆绑,不放过企业家这个企业也难以继续生存发展的现实情况,还可能存在企业家在违法犯罪决策上主要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或缺乏相关违法性认识(警惕),为企业经营发展“非恶意”地违法犯罪,令办案人员感到“有情可原”,这就提出了两点下一步工作的需要:
一是深化现代企业治理,促使企业建立可持续发展模式,降低企业家作为人的不可预测性的对企业可能产生的致命风险。
二是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进一步前移。刑事风险是企业最大的经营风险之一,我们要构建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常态化建设,对于缺乏建设的,应由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督察整改,通过合规制度建设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同时也为对企业犯罪后依法追究个人责任奠定基础,即经过合规建设,企业家再以自己是搞企业的不是搞法律的,不了解相关事项的违法性等作为辩解,就不能作为出罪的借口了。
刑事合规制度建设在我国刚刚兴起,通过不断完善,其将会给企业依法经营,促进我国经济建设更加健康向好,形成坚强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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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刘艳红:《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的刑法教义学根基》,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2年第1期。
[2]《最高检发布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发布日期2021年6月3日;《最高检发布第二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发布日期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