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辰(安徽大学法学院2019级本科生·刑事政务方向) 刘焱(讲师,刑事律师·北京隆安(合肥)律师事务所行江律师团队,安徽省律协第十届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研究方向:犯罪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厅长陆永泉建议,参照严重超员和严重超速入刑的规定,将货运车辆严重超限超载运输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情形纳入《刑法》。[1]货车超载是指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其核定的载质量。现实生活中,一些货车的超载率达到百分之几百,给公共交通安全造成巨大危险。 1.货车超载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货车超载惯性加大,制动距离加长,刹车安全性降低,易发生撞车;车辆载重超出安全设计,转向时易发生侧翻;轮胎长期变形易出现爆胎;长期超负荷运行,车辆内部各部件的安全性能也易隐性受损。同时超载车辆还可能造成突发性路面塌陷、桥梁断裂,造成重大灾难事故。据统计,截至到2016年,载重货车道路交通事故中有80%以上是由于超限超载运输引起。[2] 相对于重大交通事故的惨烈场面,货车严重超载对公路桥梁存在持续隐性损害,不易察觉。车辆超限重量对路面的损害呈几何倍数增长,超限10%的货车对公路路面的损坏增加40%,一辆超载2倍的货车行驶一次,相当于正常车辆行驶16次。一条设计使用年限15年的公路,如果行驶车辆超限超载50%左右,公路正常使用寿命将缩短约80%,以一般等级沥青路面的设计使用年限12年到15年为例,实际使用寿命仅为2年到2.5年,全国公路每年因车辆超限造成的损失超过300亿元。同[1]这还不包括维修时造成群众绕行,浪费巨大的时间成本和燃油等经济成本,增加环境污染成本,其间接损失远远大于直接损失。 (数据来源参见参考文献[4])
3.妨害货运经济市场健康发展 由于货运行业门槛较低,市场从业者众多,运力大于运输需求,市场竞争十分激烈,部分承运人为争抢货源相互压价,通过超载来保证运输利润,将其在运输经营中的损失转嫁到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上。这种恶性竞争行为破坏了运输市场的正常运行规律,造成经营秩序混乱,形成恶性循环,影响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1.在行政处罚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现行规定对货车轻度超载具有合理性,但对货车严重超载情形,其违法成本与违法收益失衡,少部分货车司机无视处罚规定,通过超载来获得利润。
2.在刑事处罚方面,一般只有当超载货车已经发生了严重后果才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由于交通肇事罪是以危害结果构罪(危险驾驶罪是以危害行为构罪),因而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超载时易心存侥幸,认为只要不发生事故便没事,不利于从根本上遏制货车超载及重大事故的发生。
三、从危险驾驶罪的性质和架构来看,将货车严重超载纳入其中具有合理性 1.货车超载与危险驾驶罪现行规定的四种情节在导致交通安全重大危险方面具有一致性。货车超载时,道路交通安全危险性大,发生事故时破坏力大、可控性低。货车超载与危险驾驶罪现有的四种情节一样均会产生公共交通安全重大风险,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货车超载与客运汽车超载在表现形式上具有相似性,两者均是在车辆原本的承载能力外超额载重。当前危险驾驶罪中已有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这一构成情节,既然校车或客运汽车严重超载成立危险驾驶罪,那么货车严重超载也应当成立危险驾驶罪。 1.货车超载与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超载有一致性,故可仿照《刑法》第133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增设“从事货物运输,严重超过核定载质量载货的”情节。
2.对于“严重超过”的标准,可以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和调整。为尽可能减少刑法负面效应,学者建议货车超载入刑的门槛不宜定得过低。[5]笔者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2款将货车超载的行政处罚分为两档,以超载30%以下和以上作为区分标准。刑法处罚与行政处罚应当形成梯级关系,故刑法中认定“严重超过”的超载率应高于30%一定幅度,宜认定为超载50%以上。根据2016年施行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货物运输车辆分为二轴、三轴、四轴、五轴、六轴及六轴以上,每种类别有不同的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鉴于不同类别的货运车辆超载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因而也可以在司法解释中对不同类别货车的超载比例予以阶梯规定。
货车超载问题长期以来威胁交通安全,损害道路和桥梁寿命,扰乱运输市场经济秩序,一直是治理难点。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纳入危险驾驶罪后,全国因酒驾、醉驾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和人身财产损害较入刑前有了大幅下降。如2020年每排查百辆车的醉驾比例比“醉驾入刑”前减少70%以上,酒驾醉驾肇事导致的伤亡事故相比上一个十年减少了2万余起。[6]参考醉驾入刑带来的良好社会收益,尽早将货车超载型危险驾驶纳入危险驾驶罪确有必要。
感谢阅读,欢迎商讨!刑事辩护咨询热线:13866689521(微信同号),联系人:夏亚东律师、刘焱律师。
参考文献: [1]“江苏人大发布”微信公众号:《全国人大代表陆永泉:货车严重超限超载行为应作为危险驾驶罪入刑》,中国人大网2022年3月9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203/1bd39beda2f04288bb28cd489a96e034.shtml. [2]唐颖:《交通部:车辆超限超载50%左右 公路寿命缩短约80%》,中国青年网2019年10月11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47076470032556661&wfr=spider&for=pc. [3]《玉溪严重超限超载货车肇事致6人死亡》,京报网2022年2月28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25997184712191211&wfr=spider&for=pc;《湖北高速大桥侧翻调查:明明限重49吨,还有重198吨的大货车行驶》,山东商报2021年12月19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19539358669840479&wfr=spider&for=pc;《无锡市“10.10”312国道锡港路上跨桥桥面侧翻较大事故调查报告》,无锡市人民政府网2020年1月23日,http://www.wuxi.gov.cn/doc/2020/01/22/2767357.shtml;《湘潭“9·22”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发布,交通部门一大批单位被追责!》,温州市交通运输局官网2020年7月31日,http://wzjt.wenzhou.gov.cn/art/2020/7/31/art_1229200025_53830884.html. [4]章轲:《车辆超载30%公路养护费增两倍 治超将形成全国一张网》,新浪财经2018年6月5日,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8-06-05/doc-ihcqccin5481532.shtml. [5]魏汉涛:《货车严重超载是否入刑的四维考察》,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 [6]程林杰、刘哲、黄亦程:《“醉驾入刑”十年间减少两万余起伤亡事故》,载《人民公安报》2021年4月29日第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