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合肥刑事律师团队 夏亚东律师的主页 合肥有名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官方网站! 优秀律师 | 好律师
网站首页   |   刑辩团队   |   刑事动态     |   律师风采   |   法律案例   |   客户留言     |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刑事动态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研究】校园欺凌:何以保护“少年的你”?
日期:2022年5月9日 浏览[140]

刘焱(讲师,北京隆安(合肥)律师事务所·行江律师团队·刑辩律师,安徽省律协第十届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研究方向:犯罪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刘硕(安徽大学法学院2019级本科生·刑事政务方向)





近日光明网报道安徽某学校女生掌掴事件,[1]使校园欺凌再次回到了大众视野,引起热烈讨论。近十年来,各地广泛开展中小学校园欺凌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校园欺凌现象并未杜绝,需要广大教育部门保持高度的工作警惕。

欺凌起初称为“霸凌”,是英文bully的音译。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0条明确了学生欺凌的概念,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并在第39条专门规定了学校欺凌防控工作制度。




一、校园欺凌的方式与危害

1.校园欺凌的方式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有学者选取辽宁、吉林、河南等七省中小学,调研问卷900份(有效问卷818份),进行了数据统计:

(注:该文献中的网络信息欺凌大致包括网络言语、散布虚假信息等欺凌方式。言语欺凌与社交欺凌均指传统言语、社交欺凌方式。从调研数据看,传统欺凌方式仍占据主要部分,校园欺凌的发生具备潜在风险。比例图是笔者根据文献统计的数据制作,数据来源参见[2])


2.校园欺凌的危害性

校园欺凌对于受害亲历者可能造成巨大伤害,甚至影响一生。综合文献报道,遭受校园欺凌的人易对人产生不信任感,影响将来的人际交往。严重的会在年少时造成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饱受精神折磨。对欺凌者,心理学研究表明:“人们像学习其他稳定的行为方式一样习得攻击性行为。生活中喜欢欺负他人的小孩,抢夺其他小孩的好吃的、好玩的所获得的奖励,会使他们更频繁地表现攻击行为。”[3]因而如果不及时纠正欺凌者的行为,很可能会随着行为危害量的增加而走上恶性犯罪的不归路。除当事人双方,校园欺凌现象的蔓延也会对其他学生产生危害,如旁观者在霸凌氛围中,有可能通过习得行为方式向欺凌者转变,也可能因缺乏安全感而影响学习生活,并对社会产生不信任感。此外,校园欺凌对于相关家庭、学校、社会有着连环的恶劣影响,具有极大的间接危害性。


二、校园欺凌的法律治理工作仍需改进

校园欺凌通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一个维度表现出来,但对其治理则需要法学、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多学科、跨部门联合发力。其中,法律治理是保障。


1.立法对欺凌者的惩戒矫治方法不足

目前群众反响比较强烈的是,立法对未成年欺凌者的惩治力度不足,突出表现为基于责任年龄,或者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无法予以治安处罚。有研究者评价“对校园欺凌行为谴责的轻微性不仅没能防治该类行为的发生,某种程度上加剧了行为的模仿性,由于缺乏威慑使其更加肆无忌惮。”[4]而且惩罚不足对于旁观者也缺乏警示,对受害人也减弱了保护的力度,往往还会引发公众的不满,怀疑法律的公正性,甚至降低公众对于未成年群体的共情心。当然,对未成年人创新惩戒措施有一定难度,比如社会服务令等可能就难以直接适用于未成年人,因而需要教育、法律、心理学等各方面共同研究,针对不同年龄段、不同学校类型的未成年人,以校内惩戒为基础,拓展惩戒方法。一定持续性的教育惩戒措施有利于对欺凌者教育矫治效果的实现,也有利于警示旁观者,平复受害人的受害心理,使人们感受到法律制度对校园欺凌的慎重对待。


2.立法对家庭教育监护人的惩处力度不足

2022年1月1日施行的《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4条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由于当前法律规定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对家庭教育监护人的失职责任主要还是规定为“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8条)”,“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8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61条)”,惩处力度明显不足,然而家庭教育改善依然是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教育矫治的关键,因而相关法律在督促监护人积极履行教育职责方面需要构建惩处体系。


3.社会舆情仍需引导,教育公众理性看待、依法对待欺凌者

我国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一向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作为未成年的欺凌者正处于身心不成熟的社会化过程之中,对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也应当持宽容态度。如果探究校园欺凌的成因,我们会发现有不少欺凌者本身也是被(环境)决定者。他们往往是不良家庭生活环境(如家暴)或不良家庭教育环境(如匮乏性抚养、溺爱性抚养不当教育方式[5])导致的结果。因而,对欺凌者的惩处,还是要依据法律范围依法进行,不能以暴制暴。在一些学生违法犯罪案件中,由于处罚相对轻或依法不处罚,一些网友便认为使他们“社死”才是最好的惩罚方式,便将欺凌者的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社交平台、短视频平台等个人信息在网络曝光。这种朴素的心理情绪以及守法意识不足还需要教育引导。


三、校园欺凌治理需要完善防范机制

当前我国校园环境总体向好,校园文明不断提升,一些教育部门可能因此放松了警惕,低估了校园欺凌的潜在风险。校园欺凌一旦发生,对于被欺凌者的伤痛就像木桩上的钉子,即使被拔下也会留下伤痕难以磨灭,对欺凌者来说也可能造成长久的负面影响,甚至牢狱之灾。而学校相关领导、责任人也可能会承担被免职等不利后果。因此,建议学校在日常工作中加强校园安全与文明建设,防范相关风险,对出现未成年人学生拉帮结派、偶发暴力、言语不端的,要尽早干预,“治小治微”,从而预防严重违法犯罪事件发生。

(1)建议学校加强对学生思想品德教育,了解学生在校细节情况,发现学生不端行为及时教育制止。对于家庭教育良好的学生,学校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性可能不那么突出,但对于家庭教育不良、缺失的学生,学校思想品德教育就尤为重要。

(2)建议加强校园监控覆盖,减弱学生侥幸心理,促进其谨慎行为。在事件发生后也能够及时还原事件原貌,查清案情。

(3)建议建立校园动态保卫巡逻,成立巡逻小组,于课间、放学后、晚间(住宿制)进行校园巡逻,不留死角,增强学生安全感,震慑学生不端动机。

(4)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对学生随堂匿名问卷调查、测量量表等方式随机检查掌握辖区内中小学校园安全动态,了解学生校园安全感,督促学校重视校园安全与精神文明措施建设。[6]


结语

少年兴则国兴,少年强则国强!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氛围,是父母、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当前时有发生的校园欺凌甚至严重校园暴力事件反映出相关法律制度还需不断完善,制度落实还需加强。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共建美好校园!


感谢阅读,欢迎指教!法律咨询热线:13866689521(微信同号),联系人:夏亚东律师、刘焱律师

参考文献

[1]王宁:《安徽颍上发生一起校园欺凌事件,施暴者被行政拘留,涉事学校副校长被免职》,载光明网2022年4月4日,https://m.gmw.cn/baijia/2022-04/04/1302882040.html。

[2]路海东、闫艳、王雪莹、武会青:《青少年同伴关系——欺凌者与被欺凌者量表修订及应用》,载《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2021年第3期。

[3]陈少华编著:《人格心理学》(第二版),暨南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二章“人格的科学研究”。

[4]李婉楠:《校园欺凌现象的犯罪学评价及预防路径》,载《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

[5]刘硕、刘焱:《家庭教育依然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的关键——由建议全面禁止未成年人网游热议引发的思考》,载刑事江湖微信公众号2022年3月15日。

[6]刘焱:《校园暴力危险测量与防控机制研究》,《载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




  打印 | 收藏 | 关闭
 
 
合肥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版权所有  HemHe.com 皖ICP备14009985号-1联网备案号:34010402703499  电话:13866689521(微信同号)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华地金融中心A座2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