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将其饲养的狗用绳子拴于肥西县某工业园区大门处,但未办理养犬证。2023年5月,原告汪某到大门附近捡拾物品时被狗咬伤,后到医院注射狂犬疫苗,支出注射费用3421元。因与丁某就赔偿费用协商未果,汪某诉至法院,请求丁某赔偿注射疫苗费用。被告丁某在庭审中辩称原告汪某系故意进入其养狗范围内,主张其承担一半责任。 肥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丁某饲养犬只未办理养犬证,将狗拴在园区大门处,未设置相关的警示标志或作必要的提醒,未举证证明原告汪某对本次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栓了狗绳不能成为减轻其赔偿责任的理由。因此,被告丁某主张承担一半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信。丁某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汪某请求被告丁某赔偿注射疫苗费用3421元,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来源:合肥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