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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九批指导性案例(一)
日期:2024年2月20日 浏览[42]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经2023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现将罪犯向某假释监督案等五件案例(检例第195—199号)作为第四十九批指导性案例(假释监督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10月16日

罪犯向某假释监督案

(检例第195号)

【关键词】

大数据监督模型  线索发现  再犯罪危险指标量化评估  优先适用假释  “派驻+巡回”检察机制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假释监督案件可以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手段进行审查,对既符合减刑又符合假释条件的案件,监狱未优先提请假释的,应依法监督监狱优先提请假释。可以对“再犯罪的危险”进行指标量化评估,增强判断的客观性、科学性。对罪犯再犯罪危险的量化评估应以证据为中心,提升假释监督案件的实质化审查水平。注重发挥“派驻+巡回”检察机制优势,充分运用巡回检察成果,以“巡回切入、派驻跟进”的方式,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

【基本案情】

罪犯向某,男,1991年12月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来凤县绿水镇。

2014年10月28日,向某等三人驾车途中与被害人张某某产生纠纷,在争执过程中发生打斗,向某持随手捡起的砖块击打被害人张某某头部,张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2015年8月25日,向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5月2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后被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月8日,向某被交付山东省聊城监狱执行刑罚。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6日、2020年11月16日分别裁定对向某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3年11月2日止。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2年4月底,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对聊城监狱开展机动巡回检察,重点检察假释案件办理情况。派驻聊城监狱检察室将派驻检察日常履职掌握的涉减刑、假释相关监管信息提供给巡回检察组。巡回检察组将信息输入大数据监督模型,发现向某可能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属于可以依法优先适用假释的情形,鉴于监狱已将向某列入了拟提请减刑对象,遂决定启动对向某进行再犯罪危险评估。

调查核实。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坚持以证据为中心,按照假释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依据“再犯罪危险系数评估法”,对原罪基本情况(包括前科劣迹、主从犯、既未遂等)、服刑期间表现情况(包括劳动任务完成情况、违规违纪次数、年均计分考核情况等)、罪犯主体情况(包括职业经历、健康程度、技能特长、监管干警和同监室人员评价等)、假释后生活及监管情况(包括婚姻状况、家庭关系、固定住所、出狱后就业途径等)四个方面多项具体指标进行定性定量分析。依据证据对各项指标进行正负面定性评定,以1和-1作为正面负面限值,根据程度轻重或有无计算各指标权重进行定量评定。通过定性定量分析,评定罪犯是否具有“再犯罪的危险”。

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据该评估法,围绕证据的调取及审查运用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调取原案卷宗材料综合评定罪犯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程度。向某虽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但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一审判决前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二是审查监狱日常计分考核、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历次减刑、派驻检察工作记录等客观材料,调取其所在监室、劳动场所监控资料,并与监管民警、罪犯、相关人员进行谈话了解,综合评定其改造表现。三是询问罪犯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相关人员、监管民警、同监室罪犯等,确定其生理、心理、认知正常,人格健全,无成瘾情况。四是征求社区矫正机构、基层组织、家庭成员、有关村民意见,确定假释后生活保障及监管条件。经了解,向某姐夫田某愿意为其提供工作条件并保证稳定收入,当地接纳程度、监管条件较好。五是召开有监狱民警、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心理专家等参与的公开听证会,听证员均认为向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认定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证据确实充分,同意检察院对罪犯向某适用假释的建议。

监督意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据上述证据材料,综合评定向某各项指标,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适用条件,根据相关规定,可依法优先适用假释,遂于2022年6月15日向聊城监狱提出对向某依法提请假释的检察意见。聊城监狱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于同年7月25日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向某予以假释。

监督结果。2022年9月15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向某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23年11月2日止。向某假释后,由聊城监狱干警送至湖北省来凤县绿水镇司法所报到。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定期与聊城监狱、湖北当地司法所及所在地村委会联系沟通,了解到向某按期接受社区矫正监管教育,与周边村民相处融洽,现已融入正常生活。

此案办理后,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与聊城监狱召开联席会议,就假释适用的实体条件及“再犯罪危险系数评估法”达成共识,进一步完善假释适用大数据监督模型,形成常态化筛选机制。监狱依据模型设定的指标进一步完善罪犯具体监管信息,快速筛查出可能符合假释适用条件的罪犯,再结合相关证据材料,作出是否提请假释的决定。检察机关通过该模型开展同步监督。2022年12月至2023年8月,筛选出16件符合假释条件的案件,已由法院裁定假释7件。

【指导意义】

(一)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精神,对既符合减刑又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应当监督刑罚执行机关依法优先提请假释。假释制度能够更好实现刑罚特殊预防功能,促进罪犯更好更快融入社会,司法解释规定,对同时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和法定假释条件的罪犯,可以优先适用假释。在办理假释案件过程中,可以将罪犯执行的刑期、服刑期间表现、财产性判项履行等情况作为基本要素,运用大数据监督模型,通过数据比对分析,发现可能既符合减刑又符合假释条件的案件线索。应当注重发挥减刑、假释制度的不同价值功能,通过调查核实,认定罪犯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刑罚执行机关未优先提请的,应当建议其优先提请假释,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

(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假释监督案件时,可以进行指标量化评估,科学客观认定罪犯是否有“再犯罪的危险”。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综合考量假释适用实体条件中的各项要素。在认定罪犯是否有“再犯罪的危险”时,可以将认定标准细化为“原罪基本情况、服刑期间表现情况、罪犯主体情况、假释后生活及监管情况”等方面的具体指标,进行定性定量评估,参考量化分值得出结论,增强假释制度适用的客观性、科学性。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全面收集、依法审查原审卷宗、自书材料、服刑期间现实表现等主客观证据材料,提升假释案件实质化审查水平。

(三)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发挥“派驻+巡回”检察机制优势,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对假释案件数量少、监狱适用主动性不高等问题,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开展机动巡回检察等方式监督监狱予以纠正。通过派驻检察日常监督掌握的涉减刑、假释相关监管信息,以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的相互协同、相互促进,提升假释案件检察监督质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三条

办案检察院: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

承办检察官:程仁召 牛贵川 刘舒媛 呼庆鑫

案例撰稿人:刘舒媛

罪犯杨某某假释监督案

(检例第196号)

【关键词】

禁止适用假释范围  能动履职  再犯罪的危险  抚养未成年子女

【要旨】

人民检察院在日常监督履职中发现罪犯符合假释法定条件而未被提请假释的,应当依法建议刑罚执行机关启动假释提请程序。要准确把握禁止适用假释的罪犯范围,对于故意杀人罪等严重暴力犯罪罪犯,没有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不是累犯的,不属于禁止适用假释的情形,可在综合判断其主观恶性、服刑期间现实表现等基础上,对于符合假释条件的,依法提出适用假释意见。注重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有未成年子女确需本人抚养且配偶正在服刑等特殊情况的罪犯,可以依法提出从宽适用假释的建议。

【基本案情】

罪犯杨某某,女,1984年9月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木耳镇。

杨某某与被害人周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被丈夫刘某发现。杨某某为摆脱与周某之间的关系,在明知刘某及刘某甲等人欲殴打被害人周某的情况下,将周某邀约至自己家中,周某被刘某及刘某甲等人以菜刀、铁锤、木凳打击的方式故意杀害致死。2014年11月27日,杨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至2021年2月11日止。2014年12月23日,杨某某被交付重庆市女子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3月3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杨某某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5月11日止。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18年3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下简称重庆市第五分院)派驻重庆市女子监狱检察室检察官在日常履职过程中,通过与罪犯谈话得知:杨某某家有两名未成年子女确需其抚养,其本人担心家中老人及两个年幼子女的生活学习,希望获得假释,早日出狱承担起母亲和家庭的责任。经了解,监狱已掌握杨某某希望被提请假释的情况,但考虑到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属于重罪罪犯不宜提请假释,故未将其纳入拟提请假释考察对象。重庆市第五分院为查明杨某某是否符合假释适用条件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重庆市第五分院重点围绕杨某某是否符合假释条件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研判杨某某的违法犯罪情况。杨某某并非犯意提起者,也未直接实施侵害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较其配偶刘某有明显区别。同时,杨某某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案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二是评估杨某某服刑期间现实表现。通过询问罪犯、监管民警、查阅计分考核材料等了解到,杨某某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安排,在监狱医院帮助护理病犯,确有悔改表现。三是调查杨某某的家庭经济情况。杨某某的配偶刘某、配偶的父亲刘某甲因共同实施故意杀人罪入狱服刑;家中两个未成年子女小学在读,由体弱多病的婆婆一人照顾,家庭缺乏收入来源,三口人仅依靠低保金生活,经济困难,确需杨某某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等义务。四是评估杨某某个人基本情况和心理状况。杨某某身体健康,监狱提供的评估报告显示其心理状态良好,入狱前从事销售工作,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其本人抚养教育子女、承担家庭责任的意愿强烈。五是评估其假释后的监管条件。建议监狱委托杨某某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经调查,该罪犯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可以适用社区矫正。综合分析研判全案事实、证据,认定杨某某人身危险性较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服刑期间现实表现较好,假释后能自食其力,具备社区监管条件。

监督意见。2018年4月6日,重庆市第五分院建议重庆市女子监狱对罪犯杨某某依法启动假释程序。重庆市女子监狱采纳了检察意见,于同年5月24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罪犯杨某某予以假释。

监督结果。2018年6月2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罪犯杨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20年5月11日止。经重庆市第五分院跟踪回访,杨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表现良好,在社区矫正机构帮助下找到稳定工作,家庭生活条件得到较大改善,教育帮扶效果明显,其女儿因成绩优异,被一所重点中学录取。

【指导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在日常检察履职过程中发现符合假释法定条件而未被提请假释的罪犯,应依法建议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假释。人民检察院不仅应对提请假释案件的程序、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监督,还应当在日常检察履职过程中,注重通过与罪犯谈话、列席假释评审委员会、查阅会议记录等方式发现监督线索,对符合假释条件而未被提请假释的罪犯,应当建议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假释,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

(二)准确把握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禁止适用假释的案件范围,结合罪犯的主观恶性、服刑期间的表现等综合判断“再犯罪的危险”。我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假释监督案件时,应准确把握禁止假释的条件和范围。对于故意杀人罪等严重暴力犯罪,没有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不是累犯的,要结合罪犯的主观恶性、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服刑期间现实表现、社区监管条件等综合判断有无再犯罪危险,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依法提出适用假释的建议。

(三)对有未成年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等特殊情形的罪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要充分考虑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提出依法从宽适用假释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对假释案件开展监督时,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规范办理,又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符合假释条件,因配偶正在服刑有未成年子女确需本人抚养,或者父母等因患病、残疾、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确需本人照顾等特殊情形的罪犯,可以提出依法从宽适用假释的建议。通过依法积极适用假释,既感化罪犯,促使其真诚悔改,又维护家庭、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假释案件办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六十二条(现为2018年修正后的第二百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第九条

办案检察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承办检察官:柴冬梅

案例撰稿人:柴冬梅 徐旭 欧阳海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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